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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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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2623466021 2019/3/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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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小企业信用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延伸农村信用工程的内涵,把农村信用工程扩展到新的领域,进一步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改善我县整体信用氛围,壮大我县民、私营企业、个体户等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XXX信用联社与XXX工商业联合会共同创建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工程,该工程采取以县工商联合会为载体,成立XXX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组织信用联保体,并以联保形式取得信贷资金的做法,它是农村信用工程的组成部分。信用社对联保体会员提供的贷款称为中小企业联保贷款(以下简称联保贷款)。第三条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到期还款、强化管理、控制风险、共同发展”。第二章联保贷款企业的条件及贷款种类第四条联保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㈠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㈡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㈢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偿债能力较强。㈣重合同、守信誉、有较高的资信等级。㈤具有良好的财务核算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㈥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贷款的非基本账户,并在账户内进行经济活动。㈦XX联社认为其他必备的条件。第七条信用联保体由信用联社服务辖区内的工商联合会员且有借款需求的企业自愿组成,信用联保体会员的责任包括:㈠贷款应用于符合国家政府规定的经营活动。㈡贷款不得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挪做它用,会员企业的资产不得随意处置,若需处置需经服务中心管委会、信用社同意。㈢联保体会员对借款成员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㈣联保会员在还清所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退出联保体。第六条贷款种类㈠用于生产经营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㈡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㈢个体工商户的小额短期贷款。㈣其它贷款。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信用联保体形成时,其成员应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和承诺书。会员需借款时应填写“XXX中小企业信用联保服务中心会员借款申请书”,以服务中心管委会批准推荐信用社调查同意后,与借款会员签订借款合同。第八条信用社应将借款发放给联保体会员借款者,并存入其企业账户。第九条贷款时按贷款额的1%设立信用联保互动,互助金存入服务中心,在信用联社开立的专用账户上,借款成员还清借款本息后,可自主决定处理互助金。第十条贷款发放后,服务中心应协助信用社管理好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对违反联保协议的会员扩时通知信用社并积极组织收回贷款同时对其提出批评、警告甚至会议开除其成员资格。第十一条联保贷款实行按季付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的还贷方式,信用社需按照联保会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还款计划,借款会员应按照借款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第十二条信用社对联保会员的贷款额度,采取根据会员净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授信额度的方式。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的总授信额度一般不超过资产的60%,单个会员贷款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也不超过其资产的60%,信用社每年可根据借款会员的还款情况及信用程度适当调整贷款的授信额度。第十三条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