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8号(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10]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等行为。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主管人员是指本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业务主管人员。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第四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理原则:(一)实事求是,合法有据;(二)公开、公平、公正;(三)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四)权责对等,逐级追究。第五条对违规人员除按本办法追究责任以外,党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办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第七条已退休人员或已与本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并造成损失的,本行依法对其保留追偿权。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八条本行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处罚。(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减绩效收入、赔偿经济损失等(经济处罚的具体适应标准详见附件)。(三)其他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离岗清收、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用。第九条员工违规情节较轻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因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可同时给予经济处罚,但不得以经济处罚等处理方式替代纪律处分。第十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非法所得,应当依法全部追缴。第十一条对同一员工犯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中: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为24个月。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级。无级可降、无职可撤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受到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又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应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申请,由本行按规定程序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工资晋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第十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可视情节给予其他处罚。其他处罚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第十五条受到通报批评及组织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第十六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贷款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责令有关责任人员限期追回,或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第十七条高管和主管人员违规行为严重,除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理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因违规行为造成案件、事故、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三)三次以上违规的;(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五)妨碍、干扰、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六)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