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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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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bdjigr52 2017/12/14 文件大小:9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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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X农村商业银行
员工违规行为积分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XXX农村商业银行各项工作正常经营,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贯彻执行。根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双建”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及参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为依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各营业网点在岗人员。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员工违规由本网点合规督导员进行违规行为积分登记(注:合规督导员自身岗位违规由A、B角相互监督登记及联社稽核人员监督登记),按月汇总上报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明细表,并登记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卡。
第四条员工违规行为积分标准按照《X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问题类型及性质认定参照标准》中的重大、风险和一般问题进行考核计算;每一项违规问题,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按照“自查从轻、他查从重”的原则考核计分,具体考核标准为:营业网点合规督导自查发现并报告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20分、风险问题按5分、一般问题按1分计算违规积分;总部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40分、风险问题按10分、一般问题按2分计算违规积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发现的每一项重大问题按60分、风险问题按20分、一般问题按4分计算违规积分。
第五条严格合规督导问责制,对合规督导员自查应发现未发现的,被总部检查、上级检查和外部监管发现的风险问题、重大问题或经济案件,给予应检查而未检查的合规督导员按该问题的性质进行违规行为积分比例记分,即重大问题按30%记分、风险问题按20%记分;一般问题视整改情况记分,对在总部及上级检查前已整改的不记分,而未整改的按10%记分。
第六条员工违规行为实行岗位积分,采取“按月统计、季度考核、年度总评”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合具体实际,对一人多岗的,以岗位违规为考核对象,根据岗位违规行为性质按照主要岗位违规行为积分100%记分、其他岗位按照违规行为积分80%-100%记分。
第七条员工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①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下同)者由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②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30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③违规行为月度积分达到40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员工违规行为年度总评积分考核,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相对应的处罚与处理:①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200分以上(含200分,下同)者由联社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②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300分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及给予一定经济处罚;③违规行为年度累计积分达到400分以上者联社视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对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人员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
第十条年终总部将汇总员工个人全年违规行为积分,并纳入岗位年度岗位工资考核,按照全年岗位工资的20%×[(1000-全年违规积分)÷1000]进行考核。
第二章支行行长管理岗
第十一条以下违规重大问题按照自查20分、总部检查40分、上级主管和银监部门检查60分进行积分考核:
1、批准向不符合借款人条件或降低借款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
2、未经上级行社批准发放跨区域贷款的;
3、批准发放应按规定履行大额贷款报备手续而未履行报备手续的贷款的;
4、批准发放明知是借名、冒名、假名等违规贷款的;
5、批准发放非授信客户化整为零、一户多贷等违规贷款的;
6、违反《票据法》等规定办理、承兑付款或保证的;
7、批准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贷款的;
8、批准发放应审未审或审贷委员小组审议未通过的贷款的;
9、对借款人、担保人应起诉未起诉,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隐匿财产、抽逃和转移资金,致使债权无法实现的;
10、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导致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的;
11、擅自对外放弃债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与对方当事人内外勾结、恶意串通,致使信贷资金严重流失的;
12、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撤诉或败诉的;
13、诉前准备不充分,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给信贷资产造成损失的;
14、在诉讼过程中的举证材料不全、事实陈述不清或出示不利的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的;
15、对需要上诉或提起再审的案件,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的;
16、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时,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导致判决或裁定不能执行或可执行的财产被隐匿、资金被抽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