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И-*_А〢"Ι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搜房重庆业主论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组建、办理业主大会备案以及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ГШЙОСБ*搜房论坛购     第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〧Ο`Ц{买房购房看房重庆搜房网搜房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〨重庆业主论坛买房购房搜房业主论坛cqbbs.~Е (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出售达50%以上;     (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 房产论坛重庆搜房网看房搜房买房重庆业主论坛∑*    第七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人数少于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  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Γ`ΑΓ     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业主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自荐或业主互荐的形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业主无异议后产生。      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代表人数较多时,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楼幢的具体情况选择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〦Ξ看房买房搜房业主论坛;_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