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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重庆市业主大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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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2 发表于搜房网- 重庆业主论坛- 国窖明城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成立业主大会及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监督指导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组建、办理业主大会备案以及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它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在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
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出售达50%以上;
(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
第七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人数少于一百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多于一百人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三十人。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八条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
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组长由业主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自荐或业主互荐的形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业主无异议后产生。
业主自荐或互荐产生的代表人数较多时,可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楼幢的具体情况选择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九条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对于需召开业主代表大会的,确定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人数和程序;
(三)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草案;
(四)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五)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投票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为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算为一票(即其建筑面积除一百后的整数为实际的投票权数);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对于业主购置的车位,按非住宅类物业的投票权数计算。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推选可以按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进行,由该部分业主推选产生。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第十三条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并行使投票权,但代理人不享有被选举权;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有关权利。
业主大会应邀请一定比例的非业主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成员没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召开会议时,应当邀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