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健康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组2017年11月21日*Ⅰ、职业病防治法Ⅱ、职业病概论Ⅲ、常见的职业病及预防Ⅳ、职业病的预防与防护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Ⅱ、职业病概论*职业病概念职业病概念: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2002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其中2011年2016年两次修改*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物理性危害因素:噪音、振动、高温、光线过强、电离辐射等。化学性危害因素:强酸强碱、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生物性危害因素:病源微生物等。心理性危害因素:工作压力大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危害因素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