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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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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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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黔南府办发〔2011〕110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经州人民政府十二届85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黔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部署、规范管理、切实开展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我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适用本办法。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合并实施,同步推进。
国家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州级管理,县级经办
,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经办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工作经费。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计生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及人口信息采集和核查对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发展改革、农业、民政、国土资源、残联、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
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宣传工作,引导城乡适龄居民积极参保。
编制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七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
按照多缴多得的原则,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档次并一次性缴费,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月10日。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
参保缴费人年满60周岁的,应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之前缴纳当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后不得再缴费。
第八条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之日起,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对其给予补贴,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