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
文档名称:

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格式:doc   大小:22KB   页数: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坐水行舟 2019/3/5 文件大小:22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养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犬只、从事犬只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军用、警用犬只以及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分区管理)本市养犬管理实施分区管理制度。主城区以及其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驻地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地区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地区,为一般管理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将辖区内的一般管理区划定为重点管理区,并予以公布。第四条(基本原则)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政府和部门职责)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市政、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执法联动。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法处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市政、畜牧兽医、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自律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犬业协会等有关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订养犬自律公约,并监督实施。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事项。第二章饲养犬只的管理第八条(登记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登记、强制免疫制度。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第九条(品种、数量限制)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两只以上犬只的,应当符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公约。办理犬只登记时,应出具社区居民委员委、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同意饲养的证明。第十条(个人养犬条件)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四)犬只品种符合规定;(五)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第十一条(单位养犬条件)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护卫;(二)有专职管理员负责饲养、管理;(三)有犬笼、犬舍等安全圈养设施;(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第十二条(犬只登记)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交如下资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二)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犬只有效免疫证明; (三)养犬人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养犬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须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十三条(登记审核)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的当日,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发放《养犬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其理由。需要进一步核实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0日办理。养犬人应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