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探析
丁学勇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摘要: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由于我国的人口转变处在一个特殊的政策环境中,是一种“政策诱导型”人口转变,低生育水平很不稳定。从我稳定的关键在于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质量,而目前一些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出发,分析造成问题的原因,从而提出提高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
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迫于庞大的人口压力,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三十多年来,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极大的成就,据2007年1月发布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表明,中国在过去30年少生的4亿多人,拆除了“人口爆炸”的引信,使世界60亿人口日推迟4年。但是,21世纪的中国依然面临人口总量所带来的严峻挑战,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2月26日发布的“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8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2802万人,其中,农村人口72135万人,%。农村人口基数大,经济不发达,群众生育观相对落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决定了农村是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主场,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执行质量是决定我国人口低自然增长率的关键因素。因此,对农村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研究,在当前情况下,仍然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计划生育的法制化进程
自1978年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大致经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和一些相关法律,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阶段;第二,大量的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制定,使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完善,在计划生育法制化进程中,起到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正式走上法制化轨道。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年《宪法》第53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提倡并推进计划生育。” 1982年《宪法》进一步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例如《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将计划生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为其他法律规定计划生育的内容提供了宪法根据。1980年《婚姻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第5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此外,在《收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中,都规定了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宪法》和《婚姻法》中有关计划生育的这些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计划生育的国策地位,把实行计划生育提到了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的高度,对于稳定计划生育政策,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逐步建立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37页。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自治区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差异较大,制定全国性法规不可能很具体,也很难照顾到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国务院决定在地方性法规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一些经验后,再考虑全国计划生育的立法问题。徐天琪:《人口政策概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由此催生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主要表现为地方计划生育条例或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等配套措施。在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的不断修改和完善中,国家积累了许多计划生育立法的宝贵经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诞生,创造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条件。此外,计划生育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这三部行政法规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一些规章,为地方制定计划生育管理和实施办法提供了参照。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成功转型,实现了由高出生、高增长到低出生、低增长的巨大转变。但是这种转变不同于西方发达提高的同时,人口再生产类型也相应转变。它是在我较低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转变的,是一种“政策诱导型”转变。这种转变是非常不稳定的,所以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将它固定下来。2001年12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这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正式迈上法制化轨道。
二、我国农村计划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计划生育工作在农村已经取得了显著成就。首先,它缩小了农村家庭规模,这样就可以减少一大笔抚养费,用来购买消费品或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