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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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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aena45 2019/3/6 文件大小:7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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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有关定义]在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内制定、实施城乡规划和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广州市、县级市和其他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其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划定。第三条[规划原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大都市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城、水、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规划衔接]本市城乡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引领,并相互协调和衔接。各类专业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纳入相应层次的城乡规划统筹实施。第五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城乡规划修改补偿资金专项。第六条[规划管理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条[公开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为社会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予以受理并及时组织核查、处理。第九条[管理体制]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广州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广州市规划局在市辖区、镇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土地、房管、交通、环保、公安消防、工商、卫生、文化、农业、林业园林、水务、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供电、供水、燃气、通信等有关企业应当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十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实行委员会议事制度,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对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技术标准、规定的草案以及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确定地区的国家、省或市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进行审议,并提出表决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员及专家、公众代表委员两部分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会议组织和议事规则的制定等日常工作。城市规划委员组成及议事制度另行制定。第十一条[第三方技术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有关机构,对规划草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第三方技术审查,审查结果应当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负责审查的机构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人员配置]本市实行规划管理人员定额编制制度,按上年度本地常住人口每万人不少于二人的标准配备规划管理人员。第十三条[地区规划师]为加强对规划的实施跟踪,维护公众利益,逐步实行地区规划师制度。设立地区规划师岗位,协助管理部门跟踪推进地区规划实施并负责政府、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协调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任何调整均需地区规划师提供技术审查和认可,作为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地区规划师制度另行制定。第十四条[诚信制度]各相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诚信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五条[其他]本市应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程序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