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丁学勇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内容摘要】自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中小投资者在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之一。但是,在二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发展过程中,中小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利益时常受到侵害,这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投资热情,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现状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来建立相关制度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一些理论上的探讨。
【关键词】法律制度;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
引言
一般来讲,投资者按照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的大小和对股价的实际控制能力的大小划分为机构投资者(或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小股东)。本文所指的中小投资者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对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具有决定影响的投资者,二是在证券市场持有较少量流通股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投资者的基本权益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证券赋予的权利,如股票赋予的股权、债券赋予的债权等;二是信息知情权,即充分了解相关证券的各种公开信息的权利;三是证券交易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买卖证券;四是交易选择权,即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充分选择适合自己投资需求的证券品种、数量和交易方式。所谓投资者权益保护,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充分而有效地落实投资者的这些基本权益。栾天虹,史晋川:《》,2003,(6)。
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基础理论
首次从法律角度提出投资者保护定义的是 LaPortaetal(1998)胡玉英:《浅议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理论》,ngquan/100315/。
,这里的法律包括:(1)法律文本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2)这些法律文本的实施程度。投资者保护的主要出发点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抑制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维持大众投资者的信心,实现公司市值的最大化,促进资本积累;且从宏观上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其核心手段就是通过一系列正式、非正式规则,建立起一套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协调和平衡参与其中的各主体的利益。这个理论的价值在于明确提出了用法律的方法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关注到了法条和法的执行的区别。
一些受契约论影响的学者则提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但前提必须是:(1)契约本身是完备的,(2)监督执行契约的司法体系是有效的。在这两个前提下,投资者与公司签订的契约就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政府只需保证契约的执行。这个理论与上文提到的 LaPortaetal的观点如出一辙,它的突破就在于把“法律文本”变成了“契约”,相应地更加注重意思自治。同时契约的履行还需要一些外在的保障,这些保障主要有以下几种: 胡玉英:《浅议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理论》,ngquan/100315/。
(1)政府干预。Berglof和Thadden(1999)认为,即使没有法律的要求,政府也可以通过对公司施压,从而要求公司善待投资者。如果公司经营者持续对投资者权益进行侵犯,政府可以剥夺该公司享有的某些优惠政策。这个理论所关注的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的公司经营者和股东利益冲突的问题。(2)集中的所有权结构观点。Shleifer和Vishny(1997)认为,集中的所有权结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手段,这种设计的灵感可能来自于代议制民主。高度集中的外部投资者所有权可以构成对管理层的强有力约束,从而保护投资者。(3)市场声誉机制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持续经营的公司如果滥用股东的投资,“滥用”一经曝光,公司就会失去信誉,即失去再次融资的机会,管理层也可能会被解雇。相反,如果管理者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信用记录等,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项目的融资机会,从而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4)交叉挂牌上市的制度观点。它认为如果允许公司去投资者保护水平高的市场上市,那么这种交叉挂牌上市的竞争可以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比如大多数海外公司选择在美国上市,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要提升投资者保护的程度,进而获得更多的融资。(5)产品市场竞争观点。产品市场竞争是解决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代理问题的有效途径。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对投资者而言,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透明的,产品市场的竞争将使管理层以利润最大化目标经营公司。竞争将会减少管理者的偷懒行为,从而实现投资者的收益目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国内,张烨根据法律保护在投资者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将有关投资者保护的理论流派分为契约论和法律论两种。张烨:《投资者保护理论述评》[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