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6月11日,粤林〔2004〕86号印发)第一条 为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步伐,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1号文(《转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决议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107号文(《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加快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要求,规范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称自然保护区)建设和资金使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第三条 申报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相关图纸、工程规模、质量、工期、投资概算等; (二)市、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书面意见(含财政部门配套资金的年度预算计划); (三)自然保护区成立的批文、范围、确权证明等材料。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列入议案范围的已建和规划建设的自然保护区,其中: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办公楼、实验室、标本室、宣教中心、区内道路交通网、交通工具、通信、界桩、标牌等建设;市县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室内设施、护林站、了望哨等的建设。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建帐,独立核算。严格按规定标准列支,规范核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第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由省林业局统一编制,结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第七条 建设项目和省级补助资金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林业、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及建设的内容、规模、标准、地点。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突出自然特色,注重文化品位。建筑装修力求节约,使用绿色、无污染材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选址和主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须经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办理报建手续、签订施工合同后,施工单位方可进场,严格按经批准的图纸施工。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全程监管,确保质量。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竣工后,经自验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报请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