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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五种间谍行为的刑法罪名适用问题浅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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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五种间谍行为的刑法罪名适用问题浅析.doc

上传人:ttteee8 2019/3/7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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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五种间谍行为的刑法罪名适用问题浅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间谍法》五种间谍行为的刑法罪名适用问题浅析谭伟民国际关系学院摘要:《反间谍法》对五种间谍行为做出了定义,与刑法间谍罪等罪名的规定相比,扩大了间谍行为主体的范围,具体可以细分为三类主体和准三类主体。其他间谍行为与刑法的相应条款相比也出现一定程度的扩张,并加入了兜底性的条款,但缺乏对间谍等概念的定义。未来刑法在适应《反间谍法》相关行为定义的扩张的同时,更应明晰既冇的国家安全概念的范围,同时继续保持其原冇的谦抑性。关键词:反间谍法;间谍行为;间谍组织;刑法;国家安全;作者简介:谭伟民(1984-),男,汉族,辽宁鞍山人,国际关系学院,2016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及国家安全法。一、问题的提出《反间谍法》对5种间谍行为做出了定义,并设定了刑事责任。然而《刑法》对于间谍罪的处罚规定仅为2种。显然《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的解释要比《刑法》间谍罪的相关规定更为宽泛,然而两者相互交叉,显然《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所规定的间谍罪无法涵盖《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所涉及的五种间谍行为。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刑法》与《反间谍法》就此问题的衔接。二、既有研宄张明楷教授曾注意到了此问题,他认为《刑法》第110条仅将(《反间谍法》 笔者注)其中的部分行为以间谍罪论处;对于《刑法》第110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只能以其他犯罪(如背叛国家罪、投敌叛变罪等)论处。或许出于篇幅的考虑,张明楷教授并没有对此问题深入展开。实际上,《刑法》第110条的间谍罪行为与反间谍法第38条的间谍行为内容虽有交义,但互不包含。《反间谍法》规定的五种间谍行为内容除了涉及到《刑法》第110条间谍罪以外,还涉及到《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但考察竹叛W家罪、投敌叛变罪,诚然在某种程度上是间谍罪的外延,如《刑法》102条的“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刑法》第108条投敌叛变罪,是指屮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故人捕俘后投降故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但两者事实上要想涵盖《反间谍法》规定的5种间谍行为都需要对法条做出扩大解释,否则还是无法涵盖《刑法》间谍罪行为之外的《反间谍法》规定的五种间谍行为。三、对《反间谍法》规定的五种间谍行为和《刑法》相关罪名的比较分总体来看,《反间谍法》对于五种间谍行为的规定与《刑法》第110条相比显得十分复杂,第38条第(四)项与《刑法》第110条第(二)项有较明显的对应关系,第(五)项为兜底条款,除此以外前三项A容相互之间存在交叉,与《刑法》规定不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通过列表详细说明(见表格1)五项间谍行为与《刑法》相关罪名的比较。(一)涉及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相关的行为从主体上看,《反间谍法》第38条第(一)项的的行为主体有三类,均和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相关:1类主体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本身,II类主体是I类主体指使、资助的第三者,III类主体是与I类主体勾结的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那么第(一)项行为和第(二)项行为的不同之处则在于行为的客观方面。第(一) 项行为要求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而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