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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boy_0011 2015/10/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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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有关政策运用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按资产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加强监督和考核,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实物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以校领导为负责人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批学校资产配置、出租、对外投资、处置、清查等事项,审定资产管理考评考核结果;
(三)负责校办企业规范化管理重大事项审核和决策,研究审核校办企业改制方案;
(四)负责校内资产共享共用的建设、管理、发展等重大事项审查和决策;
(五)资产管理其他重大事项审议。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者、使用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起草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参与研究制定学校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预算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统计报告等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组织全校仪器设备、家具、教材图书、大宗低值易耗品及大宗服务等的采购、供应、验收、结算和登记入账工作;
(四)会同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资产总账的管理,建立健全全校总账和各部门、单位分账,落实专人管理,管好盘活国有资产;
(五)负责办理全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定期与校内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进行帐账、账实核对工作,做好学校资产账目增减、调整工作;
(六)负责全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全校资产的共享、共用;
(七)负责校内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及低值耐用品,存货的核对、监督管理;
(八)负责办理全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的有关报批手续,按照规定督促校内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九)联合校内各归口主管部门对全校所属二级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十)向学校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类别,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总务处、基建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与学科建设处、网络中心、图书馆、保卫处等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的各类国有资产。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荣誉类(非经营)等无形资产及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的管理;考核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资产总账、资产价值与核算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制度担负学校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债权等流动资产的管理。
(三)总务处:负责全校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归口管理全校土地、公有房屋、后勤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考核监督校内各单位、部门及后勤经济实体,行政办公、后勤服务设备和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利用、使用、维护、维修情况。
(四)基建处:负责全校基建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报损报废等工作;负责学校建设发展所需土地的征用、公有房屋建设相关手续的报批与办理;负责在建工程管理,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五)教务处:负责全校本、专科教育等,教学、实验、实践等物质、设备的计划、配置、验收、登记、建账、出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