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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13号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 为了推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发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我会制订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内幕交易等风险,督促直投子公司按照《规范》的要求开展直接投资业务,提升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二、直投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募集设立或受托管理直投基金,均应向协会备案。三、直投子公司应保证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所有提交给协会的备案材料和报告都必须加盖公司公章。直投子公司应当备案但没有备案或备案不符合本规范的,协会视情况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四、我会将对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下属机构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证券公司及下属直投子公司在落实《规范》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会反映。五、直投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并将联络人及其联系方式告知我会。六、2011年11月22日我会发布的《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同时废止。联系人: 刘宇铭陈艺成联系电话:010-66575955、66575683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层中国证券业协会邮政编码:100033 附件: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活动及直接投资业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直投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设立直接投资业务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并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定开展业务。证券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接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协会对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业务规则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和直投从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直投子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一)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二)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顾问服务;(三)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及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决策程序、投资流程、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内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拟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客观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协助完成相关工作。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建立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跟踪、分析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中,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证券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对已投资企业的管理,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已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并及时处置出现的投资风险。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建立投资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提供担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