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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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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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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河南省的实际情况,而专门制定的地方条例。其目前是为了保护在河南省境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序进行,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于2009年5月2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2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2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9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实行国家保护、社会监督和经营者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交通运输、教育、物业管理等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大政策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听证会的代表应有消费者组织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占三分之一以上。消费者代表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规范经营;所制定的行业规则,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权利或者增加消费者的义务。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搭售和提供服务;(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三)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有权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保障;(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发票;(五)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或减免收费;(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使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七)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九条消费者在依法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二)挑选商品时应当爱护商品;(三)遵守营业服务秩序;(四)投诉、举报应当真实、客观。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变质、受污染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做出明显标记,方可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的,应当重做或者减免收费;(二)生产、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者名称、地址;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三)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四)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五)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六)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保证计量结果准确;(七)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八)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讹诈消费者;(九)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证核实的商品,应当当场验证核实;(十)以预收款、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电话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