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工作,维护考试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监考人员,是指受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或者委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程中负责办理考试事务、监督应试人员考试,根据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包括总监考、副总监考、监考员和流动监考员。第三条监考人员应当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不徇私情,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规定,全面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考试期间,司法部派出巡考人员对各地考区进行巡视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派出督考人员到考区进行督考,检查考场布置、试卷管理等考务工作落实情况,督促考试实施阶段的违纪行为处理等项工作。第五条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条件指派、选聘、培训监考人员。第六条监考人员应当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识。第七条考点配备总监考一名、副总监考若干名。总监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根据规定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监管电子试题的接收、使用、答题数据的上传,组织、检查、验收纸质试卷(答卷)的封装; (四)向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监考报告。副总监考协助总监考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第八条计算机化考试每三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纸笔考试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员一名。流动监考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维持考场外秩序及联络事宜,配合监考员处理突发情况; (二)检查、监督监考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配合监考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临时代替监考员; (五)承担总监考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九条每个考场配备监考员不少于二名。因考试机配备和分布等特殊情况,计算机化考试考场人数超过八十人的,每增加四十人应至少增加一名监考员。第十条考试期间,监考员不得携带和使用通讯工具等任何电子用品,不得吸烟、谈笑或者阅读书报,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不得抄题、做题,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擅自调换监考考场或进入其他考场监考,不得从事与监考工作无关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监考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监考员不得允许应试人员进入考场考试;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监考员方可允许应试人员交卷离开考场。第十二条监考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逐一核对应试人员姓名、照片、居民身份证与准考证是否一致,查收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资料,指导应试人员将随身携带物品集中统一放置。第十三条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给予应试人员时间提示。第十四条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突发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流动监考员陪同应试人员到考场外进行治疗。应试人员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劝说其停考就医。第十五条监考员发现应试人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填写违纪行为处理报告单并由二名监考员签字确认,上交考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理。第三章计算机化考试第十六条监考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达考场,履行下列职责: (一)考试开始前六十分钟,检查、清理考场,开启监考机和考试机,确认考试设备正常运行; (二)考试开始前四十五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