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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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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再论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收稿日期:2009-05-15
作者简介:邵学军(1974-),男,辽宁大连人,沈阳师范大学外,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高等教育管理。E-mail:qixiaojie819@。
邵学军
(沈阳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辽宁沈阳 110034)
摘要: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高等学校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作为承担为社会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教育机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是实现其教育目标的应有之义。然而随着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增长,高校学生处分权利的滥用、程序的缺失再一次的成为社会的焦点。高校在行使学生处分权时,应遵循严格而规范的法律程序规定,保障该项权利的正确行使,切实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法律关系;程序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问题一直都是各界争论的焦点,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开始,无论是教育界,还是法律界、舆论界,学生处分权问题一直尚未平息。在学生权利意识不断增长的时代,高校学生处分问题引发了大量诉讼。其原因在于高校学生制度与公民受教育权的冲突,其核心在于人们对高校学生处分权的认识存在一定的茫然性与盲目性。
一、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的设定及其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是指高等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校内惩戒与制裁的权力。[1]高校为了建立与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与限制,校纪校规对于保证学校教学管理任务的顺利完成是不可或缺的。纪律处分就是学校针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实施的否定性制裁,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
高等学校对学生处分权的行使,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我国的《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中也规定,高等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第五十三条对纪律处分的种类进行了划分,包括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查看;(5)开除学籍。在其他一些条款里也都对高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做了具体的规定。
法治社会要求任何一种权力行使的行为,包括法人对其成员的管理行为都应当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应当遵循合法与公正合理的要求。具体来讲,高校应当基于学生违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选择合乎法定性要求的处分方式,同时做到处分权行使的适度与合理性。
二、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
要研究高等学校的学生处分权,我们首先必须澄清高等学校法律地位以及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这一问题的模糊是导致高校教育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传统的高等学校采取
“政校合一”的管理模式。古代的太学,其掌管之责就由政府负责教育行政事务的长官——祭酒兼任,这种模式一直延续到近代的京师大学堂。新中国成立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实行集中管理,对高校直接控制,高校只是政府机关的附庸,服从政府的指令和计划。改革开放后,1986年的《民法通则》初步确立了高校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