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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830622664 2015/10/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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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有其特点及原因。未成年人犯罪观已成为令人关注的社会成员,必须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其特点进行分析,全方位地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切实制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方法和途径,充分发挥社区、团组织在未成年中的作用,以学校预防和社会预防为重点,对他们不断地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几率降到最低,只有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全面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特点、预防措施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未成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未成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未成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这几年中,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以引起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以防为主,打击为辅、防打结合,标本兼治”的方针,促使家庭、学校、社会形成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全民参战,齐抓共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1、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例如:王某、黄某某,均是十五六岁的青少年,在某中学读初中,在上小学和初中时,都是父母的乖孩子,听话的好学生。自从认识朱毅权后,他们学****成绩开始下降,经常逃学,并多次离家出走。22岁的朱毅权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7年刑满释放。为找帮手,他通过别人认识了王某、黄某某,在他的诱导下,王某、黄某某产生了邪念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的教育与关爱不够,导致青少年过早受外界不良风气影响。例如:昆明五华区法院2003年审理的杨某某、孙某抢劫案,在开庭前会见被告人杨某某时,法官了解到其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父母在他小的时候便离了婚,不久其父病逝,母亲则对他从不管不问,以至于平时的生活都是由居委会照管。因缺乏父母的关爱,感到很孤独,便结识了街上一些和他年龄相仿的人,和他们一起打架、喝酒、抽烟,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法官们希望为人父母的家长们要切实承担起监护人的职责,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而尽心尽力。
3、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例如:黄某是某校读职高,成绩一直不太好,因未完成假期作业,老师怕影响到班级成绩和荣誉,在开学时,不准其注册,故辍学在家,后因没事就到社会上玩,而结识了一些行为不良的同龄人,以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谷某的犯罪就是因为学校、教师采取了不正确的教育方法,将其推出校门,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不良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力剧。例如曹某,女,14岁,是个非常听话,成绩优异的女孩子,邻居家10岁的林某一直拿她当做榜样,放假时俩人经常在一起学****玩耍,可是有一天,林某像往常一样去曹某家玩,却被曹某砍死。警察在调查此案件中,曹某声称:“我看电视里, ***的镜头很过瘾的,于是我就想试试。”本案中曹某就是因为受外界影响,使其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主要表现
1、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在逐年上升,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增加幅度较大。
2、未成年人犯罪较为突出的表现为:财产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
3、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表现为团伙犯罪。
二、对失足未成年要坚持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教育、挽救、改造是国家的一贯政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①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
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立足准确、适当地对未成年适用刑罚,在处罚注释:①《犯罪心理学教程》,主编:公安部教育局,人民警察中等教育出版社,1996年1月印
未成年犯时,务必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未成年犯属初犯、从犯、偶犯的应分别视不同情况给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未成年犯罪,从有利于教育的目的出发应多判缓刑。对于累犯、惯犯、主犯等属于严打的未成年罪犯,一般从轻处罚,不易做出减或缓、免的处罚,对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影响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犯罪,也不能手软,要从严惩处。从而达到分化瓦解,震慑犯罪的作用。同时,在审判实践中,要坚持寓教于审,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