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前言:1、返款主体及返款形式:2、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涉及的主要税种:3、税务处理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等。4、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及相关账务处理。二、具体房地产拆迁补偿,财政返还税务处理及相关账务处理: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等)。5、政府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其它关联企业或个人。6、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未约定任何事项,只是奖励或补助。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一、相关税务处理: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1、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则取得的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如用于其它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营业税判定。返还协议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视同购买回迁房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返还款与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差额部分,属于营业税条例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及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此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