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省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82号)文件精神,规范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市场的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移动式起重机)、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钢管、扣件等施工机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是指专门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业务的企业以及自有建筑施工机械并对社会开展租赁业务的建筑业企业。第四条受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海南省建筑机械协会负责对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进行行业确认,行业信用评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信息服务。第五条在本省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机械租赁活动的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管理和规定。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和设备租赁活动的承租方应从取得行业确认证书的租赁企业中租用的建筑机械设备、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第七条外省入琼从事以上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需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核发的跨地区租赁经营的行业确认书,到海南省建筑机械协会办理登记并符合海南省有关规定。第二章 建筑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确认第八条行业确认按企业租赁经营地域划分为:本省行业确认和出省行业确认。第九条本省行业确认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企业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3、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少于10台(套),或总功率不低于450千瓦; 4、具有满足租赁维修服务要求的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基地,相应的检测设备等条件; 5、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 6、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7、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模板、脚手架、施工机具租赁企业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万元以上; 3、拥有钢管、扣件、模板和各类脚手架等总价200万元以上; 4、具有满足租赁的维修保养基地; 5、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6、拥有必备的检测验收仪器;7、企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第十条出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二)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300万元以上; (三)可供租赁的建筑施工机械不少于30台(套),或总功率不低于1200千瓦; (四)维修保养基地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 (五)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六)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七)拥有必备的检测设备; (八)企业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 (九)出省从事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由海南省建筑机械协会初审,报送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审核进行行业确认。第十一条申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申请表(附表一); 2、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4、租赁机械(机具)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鉴定证书、检测报告、大修后的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5、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企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第十二条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企业应于行业确认书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确认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确认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确认,企业必须重新办理确认申请事宜,程序按新申请企业办法执行。行业确认书分正、副本,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三条取得行业确认书的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机械设备技术管理档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以安全第一、诚信服务为宗旨开展租赁经营活动。第三章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信用评价第十四条海南省建筑机械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的行业信用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模架完好状况,对已出租机械设备模架故障及时排除、维修和定期检查,合同履约率,机械设备模架安全使用情况,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二)用户评价:承租方对租赁企业履约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投诉情况,协会组织建筑业企业定期对租赁企业进行满意度调查或抽查。(三)社会评价:社会投诉及处理情况,包括对出租施工机械的环保、节能措施,受表彰或受处罚情况,有关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