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1:福建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办法遵照国家教育委员会今第4号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各级政府对幼儿园(班)的领导和管理,逐步实现幼儿园管理规范化;为了进一步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保证并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实行经修改后的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具体登记注册办法如下:一、凡属我省辖区内地方政府、厂矿企事业、机关、社会团体、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或公民个人举办的招收三周岁成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班),均应进行登记注册。二、幼儿园(班)的设置者(主办单位或个人)必须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福建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表》,向当地登记机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三、城市幼儿园(班)向所在县(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县实验幼儿园和其他公办幼儿园以及地处农村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班),向所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班)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四、幼儿园(班)(班)的主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个人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福建省举办幼儿园(班)基本条件》。(见附件)、港、澳、台同胞办学的有关规定的原则。(班)的名称体现园班类别、性质。五、登记注册机关对辖区内申报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据上述规定条件会同卫生部门进行审查,合格的给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福建省幼儿园(班)注册证书》,不合格的先行登记,暂缓注册,待在规定期限内努力创造条件达到上述规定条件后,再办理注册手续。六、本办法实行后,新开办的幼儿园(班)须经登记注册才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擅自招生的幼儿园(班)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对已登记注册的幼儿园(班)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反《幼儿园管理条例》或不符合办园基本条件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七、幼儿园(班)因故停办或变更其园名称、类别、更换举办单位或举办人等,均应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确认或注销手续。八、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登记注册工作领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各乡(镇)的登记注册作应给予具体检查指导和验收。九、《福建省幼儿园(班)登记注册表》和《福建省幼儿(班)注册登记证书》由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并由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负解释。附件2:福建省幼儿园(班)注册登记表园(班)名称                  (盖章) 主办单位(主办人)                  园(班)址                               园长                   (盖章) (负责人) 申报日期             注册证号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不能虚报,字迹须端正清楚。二、本表有关栏目中的“园长”系指经主管部门任命或正式聘任的。三、封面上“园长(负责人)”一栏,按实际职务分别在“园长”或“(负责人)”的左边打“√”四、“办园规模”一栏中,“学前班”系指以招收学前一年幼儿为主的幼儿班。五、表中不用文字说明的栏目,有的就“√”,没有的打“×”。在保健工作部分“一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一栏,“无”用“×”,“有”用“√”的记号。六、“教育工作”一栏中,“初步生活自理能力培养”和“良好行为****惯培养”,每项达到90%以上方可打“√”。七、“园舍设备”一栏中,“采光”分为“好、中、差”,如果没有测试仪器测试光线,可以用目测确定。八、“申报与审批”一栏中,主办单位申报意见可写“申请注册”,而批准注册机关可以统一写明“经审核,同意注册”或“经审核,缓期注册”。九、“备注”一栏可填写幼儿园在教改和科学管理方面的特色或其他必须说明的内容(如变更情况等)。十、申报时应填写表格一式四份,由申报单位、审批单位、备案单位、省教委各存一份。一、基本情况园(班)园舍m2使用面积m教职工(人)教职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