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公民权利的历史演变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公民权利”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民权(civilrights)”﹐而是与公民资格和身份(citizenship)相对应的权利﹐或者说﹐公民应该拥有的权利。“民权”自然是“公民权利”的一部份﹐但不是公民权利的全部内容。在近现代欧美国家的发展历史中﹐Citizenship始终是一个重要内容。顺便提一句﹐这个词究竟应该怎样翻译﹐以求准确地表达其内涵﹐仍然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通常解释为﹕公民资格﹑公民权利与义务﹑公民品性。意思都对﹐但好像没有能够完整地表达出它复杂和丰富的内涵。什么是与公民资格相对应的公民权利呢﹖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英国学者马歇尔(相对于英国来说﹐美国公民权利的历史发展则要更为复杂和曲折一些﹐这是因为美国发展的历史背景﹑公民成份的组成和政治体制的特殊性等原因所致。美国诞生于与英国决裂的过程中﹐国家机制的创建(state-building)和公民群体的创建(nation-building)同时进行﹐公民权利的建立不仅深受英国传统权利的影响﹐而且与公民资格本身的界定也有?密切的关系。此外﹐虽然美等﹐但其公民政治(包括公民资格的界定和公民权利的享有)从一开始就带有鲜明的排斥性﹐自由与不自由的同生共长是美国公民权利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再者﹐美国公民权利的发展与联邦制的变化有密切关系。概括而言﹐美国公民权利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三个重要的转型时期﹐分别是革命和立宪时期﹐内战与重建时期﹐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罗斯福新政和六十年代民权运动时期。每一时期都面临两个相关的问题﹕“公民”的定义和“公民权利”的内容。谁应该成为美国公民﹖美国公民应该享有哪些相应的权利﹖在不同的阶段﹐这两个问题有不同的内容。美国革命和立宪是美国公民资格和公民权利的奠基时代。殖民者在宣布脱离英国时﹐终止了先前拥有的英国“臣民”的身份﹐但“公民”身份的建立却是一个并不清楚明朗的过程。事实上﹐在革命时期﹐各州的政治文献(包括各州的独立宣言和后来的州宪法)都频繁地使用“人民(people)”一词。殖民地领袖抛弃了对传统的英国人自由权利的依恋﹐启用洛克的天赋人权和启蒙时代共和政治的理论﹑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对动员殖民地的中下层人民参加革命起了重要的作用。一七七七年制定的《联邦条例》(美国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也是以“各州人民”的名义宣布组成美利坚合众国。一七八七年制定的联邦宪法的第一句话就是宣布制宪权来自于“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 “人民”与“公民”之间的区别何在﹖州和联邦的制宪文件都没有清楚地界定和说明。原始联邦宪法分别十一次使用了“公民”(citizens或citizen)一词﹐其中包括﹕一州公民有权享有其它各州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公民有权到联邦法院起诉﹔当选联邦参众议员需有一定年限的公民资格﹔当选总统需是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或在宪法生效时是美国公民﹔以及国会有权制定统一的(公民)归化规则等。但是﹐宪法并没有清楚地定义谁是美国联邦的公民。为什么呢﹖这与宪法制定的背景有关。联邦制宪之前﹐各州已经制定了本州岛的宪法﹐《联邦条例》也没有界定联邦公民﹐只是规定一州公民享有他州公民的权利﹐联邦宪法原盘接受了这种处理方法。所以﹐联邦宪法虽然规定了各州和联邦的政体必须是共和政府﹐但却将原始十三州的“公民”资格的决定权留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