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来源:【川人社发〔2013〕40号】    发布时间:【2013-06-2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3〕40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经结合我省实际研究,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行政许可管辖分工(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蓉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并可结合实际进行管辖分工,确定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及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二、关于行政许可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三、关于《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编号、印制,由负责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免费发放和管理。四、其他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明确本行政区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分工等有关事宜后,请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联系人:彭江联系电话:86112724(传真)电子邮箱:LDGZC@。附件:《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6日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企联/企协、省工商联。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6月27日印发(共印50份)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9 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尹蔚民 2013年6月20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网站上公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并在本行政机关网站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向社会公布获得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第二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七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第九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