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南充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美丽南充、生态南充,根据《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第四条湿地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湿地保护工作。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市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航务、农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用于湿地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第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湿地日、爱鸟周和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八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支持和鼓励开展湿地保护及湿地资源合理利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第九条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第十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专家或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湿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建立湿地事务评审制度,为本市湿地认定、湿地范围、湿地资源评估以及湿地保护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评审意见。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第十一条湿地按照其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等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我市重要湿地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国、省、市级湿地公园。第十二条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航务、农牧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编制本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类型、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统筹兼顾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需要。第十四条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实地调研、论证会、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第十五条嘉陵江(南充段)、水域面积10公顷以上的水库、堰塘及国、省、市级湿地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全市湿地保护规划重点区域。第三章湿地保护第十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湿地资源日常调查和定期普查工作。定期普查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普查结果予以公布。县(市、区)林业、环境保护、农牧、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的利用和生态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保护措施。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的基础上,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第十七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等方式,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完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湿地保护。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申报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一)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名录的;(二)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三)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珍稀、濒危物种、特有物种集中分布的;(四)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及其他候鸟的繁殖地、栖息地、越冬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五)对动物洄游、繁殖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六)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第十九条对不具备建立自然保护区条件,但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