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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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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3/11 文件大小:3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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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临沂市创新型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建设创新型企业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实施好《临沂市建设创新型企业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0]8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临沂市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三条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受市政府委托具体负责临沂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的实施工作。第四条经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详见《实施方案》。第二章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第五条临沂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范围:在国有骨干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依靠技术创新发展的企业中筛选确定,注重从参与实施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中选择。第六条创新型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创新性突出。通过体制创新、创新能力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能力。获得专利等核心知识产权,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2、企业基础良好,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拥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建立市级或市级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3、拥有较强的创新研发和管理团队,有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4、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较强。专利产品和新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5、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第七条根据临沂市创新型企业认定考核标准,市政府从2010年起三年内,每年选取20家授予“临沂市创新型企业”称号。第三章申请认定程序第八条临沂市创新型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从2010年起,临沂市创新型企业每年认定一次。第十条临沂市创新型企业的申请认定程序: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提交《临沂市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县区企业向县区科技局提交相关材料,县区科技局汇总材料后,会同县区国资委、县区总工会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并出具推荐函。2、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企业进行检查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3、经初审合格的企业,采取适当形式在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网站上进行公示。4、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作为“临沂市创新型企业”,由市政府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临沂市创新型企业”认定证书及奖牌。第十一条申请认定临沂市创新型企业需提供的材料:1、临沂市创新型企业认定申请书(附表1);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有效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