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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区人民法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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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区人民法院.doc

上传人:jq4846 2019/3/14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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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西区人民法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王服文。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建波,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聚(湖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吴渊博。被告湖北美特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被告吴绍达,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缪玉如,女,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告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农商行)诉被告中聚(湖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聚公司)、湖北美特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普集团公司)、湖北美特普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特普置业公司)、湖北温商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商投资担保公司)、吴绍达、缪玉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当天,原告三峡农商行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了诉讼保全。同年11月20日,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汪邦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程丹、人民陪审员魏中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峡农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高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聚公司、美特普集团公司、美特普置业公司、温商投资担保公司、吴绍达、缪玉如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峡农商行诉称,2012年5月16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中聚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宜夷合行西陵20120516001号)。中聚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申请贷款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该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借款人应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款。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可循环使用,借款人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据的记载为准。该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二款约定借款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拍卖、律师服务等事项的费用。该合同第十六条对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当借款人违约后,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约定支付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012年5月16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吴绍达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宜夷合行西陵20120516001-1号),约定以吴绍达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东山大道129-2-304号,所有权证号为0107978的房屋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债权提供担保并于2012年5月2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包括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评估费等)。同日,宜昌夷陵农村合作银行西陵支行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