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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交通设施.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5/10/2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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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交通设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8 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系统

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及设计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分道的要求。
3 道路分类
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特殊道路五类。
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
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
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厂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
4 道路分级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特殊
道路
交通量(pcu/d)
≥30000
≤20000
≥20000
≤10000
≥10000
≤5000
≥5000
≤2000
≤1000
地形特征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微丘
重丘
道路级别











——
设计速度
(km/h)
80
60
60,50
50,40
40,30
50,40
40,30
30,
20
40,
30
30,20
20
≤20
城市道路按所在城市的规模分级、分类,设计交通流量、地形等情况进行划分。有特殊情况
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注:市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各级道路中的Ⅰ级标准;区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Ⅱ级标准;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宜采用Ⅲ级道路标准。

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
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
3 组团之间至少应有两条快速道路相贯通。
4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
5 山地重丘陵地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
2)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
3)密度宜大于平原或微丘陵地区。
6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宜为15-20%,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15-20%,建制镇宜为10-20%。
8 规划城市人均占道路用地面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宜为15-20 m2,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12-20 m2,建制镇宜为8-20 m2。
9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特殊道路
机动车设计速度(km/h)
市域中心城市
60-80
50-60
40-50
30
≤20
区域性中心城市
60
40-60
30-40
20-30
≤20
次区域中心城市

30-40
20-30
20
≤20
建制镇

30-40
20-30
20
≤20
道路网密度(km/km
市域中心城市
-
-
2-4
5-7

2)
区域性中心城市
-
-
-3
3-5

次区域中心城市

-
1-4
3-5

建制镇

1-2
3-6
3-8

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
市域中心城市
6-8
4-6
3-4
2-3
≤2
区域性中心城市
6
4-6
2-4
2
≤2
次区域中心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