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
通常情况下所说的“文体”是指人们运用语言时,总是根据一定的交际内容、交际目的和交际场合,来选取一定的表达形式;所选取的表达形式,既要适应交际的对象,又要受特定语言环境的制约。人们所运用的这种表达形式,逐渐稳定下来,就形成了不同的文体类型。
“法律英语的文体风格”,是指在司法关系领域内顺应特定的交际目的和交际对象,运用全民语言材料所形成的特有格调和气派。法律文体归属公文事务文体,由其交际功能所决定,由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所要求,法律语言在选词择句上体现出了自身的个性与特色,由此形成了自己的文体风格,即准确性、庄重性和严谨性。
一、准确性
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主要是指每个词句都必须确切严密,都要符合法律内容的科学性和思维的逻辑性。由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工作的特点所决定,法律语言不求形象生动,而只求准确明白地叙述和说明,不允许有丝毫歧义和含糊。可以说,准确性是法律语言的最本质特征。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的:
1. 大量使用法律专业术语
术语就是指具有某行业特有意义的技术词汇。法律专业术语是指表示法律专用概念的词语,其突出的特点是语义固定而单一。因此,每一个法律专业术语都表示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无法用其他词语替代,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它作同一的解释。比如下列英语中的法律术语:alibi(不在犯罪现场),appeal(上诉),bail(保释),burden of proof(举证责任),cause of action (案由),damages(损失赔偿金),defendant(被告),due diligence(审慎),remedy(救济),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据),felony(重罪),lessor(出租人)。
2. 使用套话
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为精确,或界定适用范围,律师在起草合同文件时每每使用现成的套话,如: and for no other purposes, shall not be deemed a cons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or other similar or dissimilar causes, without prejudice to, nothing contained herein shall。
此外,由于英语的名词和代词有单数和复数形式,又有性别之分,为了防止所涉及的条款出现片面性解释,在合同的“定义和解释”部分,通常都有这样“以一概全”的固定句子:Words in the singular include the plural and vice versa;words used in the masculine gender include every gender.(文字上之单数包括复数在内,反之亦然;文字上之男性包括女性在内,反之亦然。)这种法律文件特有的套话在普通英语里是找不到的,因而也更能反映法律英语的文体特色。
3. 使用并列结构
并列结构的运用是一种有效的语言手段,使条文准确无漏洞。比如: for loss or damage; negligence fault or failure; duties or obligations;terms and conditions;made and signed of;by and between;on plication of the contract or the expiration of the contract;on credit or without payment, 等等。
4. 恰当使用模糊词语
在法律文体中,使用含义十分确切的词语的确极为重要,但法律语言表义的准确、完备往往是靠确切词语和模糊词语共同完成的。换言之,为了追求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有时不得不选用一些模糊词语来准确达意。在英语的词汇系统中,有些词语的含义是确切的,如“five miles”(5英里), “six o’clock in the morning”(早晨六点)等,对这类含义确切的词语,我们称之为确切词语。而有一些词语,其含义带有明显的模糊性,如“toward”(将近),“proper”(适当的),“many”(许多)“serious”(严重的)等等,对这类含义模糊的词语,我们称之为模糊词语。语言具有精确性和模糊性的双重特性,这是由语言的客观属性决定的。所谓语言的精确性就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语言环境中,用确切的词语,清楚地表达某一特定的内容。而语言的模糊性则是词语的所指范围的边界是不确定的这种属性。
比如:
例(1)
原文
The death penalty may be imposed only for off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