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注册税务师的整体素质,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注册税务师是依法接受委托从事涉税服务与涉税鉴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国家和委托人的经济利益,因此,注册税务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和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从业人员。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也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包括网络教育培训),具体办法由各地方协会制定。第四条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所长初任培训和岗位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与继续教育大纲,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的选用,以中税协提供和推荐的为主,地方协会和事务所组织编写或由其他方面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为辅。 第九条各地方协会组织编写的继续教育培训教材要报中税协备案。 第十条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第十一条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第十二条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三条中税协或地方协会应根据培训的内容及要求对参加的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以检查培训效果,保证培训质量。第十四条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