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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3/16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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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城乡规划法》、《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筑物外部、户外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展示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广告;(二)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内容审查及监督管理。市建设、国土、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第六条国有公用、公益设施、城市空间或经政府确定区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权,以招标、拍卖方式选择投资经营者。第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牢固、安全、美观。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教学单位主体建筑、城市标志型建筑及围墙,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绝对保护区、城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消防通道;(二)电力、电信、交通标识、警示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立杆(柱);(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四)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7层以上建筑物;(五)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六)交通护栏、城市桥梁、人行天桥、城市高架路、立交桥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七)公交车辆的前后部、车窗玻璃、车辆顶部,出租车顶灯,公交候车亭顶部;(八)法律、法规禁止设置、张贴的范围。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危害公共安全、他人安全和建筑安全;(二)影响交通和消防、疏散通道,使用反光材料等影响交通视线,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三)影响相邻建(构)筑物通风、采光;(四)影响建筑立面、轮廓线和建筑风貌;(五)重叠设置;(六)公共汽车等车身广告覆盖整个车体立面;(七)损害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第十条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工商局、建设局统一规划确定。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线杆等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广告。第十一条严格控制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标语及标志、标牌设置密度。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设置人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应包括单位名称、地址、载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等内容);(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明;(三)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四)户外广告内容样稿、彩色效果图和亮化灯饰效果图、施工设计图等;(五)户外广告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者与有关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提交相应资质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局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