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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10/1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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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穗府[1993]23号【发布日期】1993-03-05【生效日期】1993-03-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穗府(1993)23号一九九三年三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  广告管理条例》和《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在本市城镇、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空间、交通工具上,通过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橱窗、灯箱、招牌、招贴、墙壁、空飘等媒介或形式,设置或张贴经济、文化、社会广告。 第三条第三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户外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第五条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布标准第六条第六条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明白,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七条第七条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第八条国家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第九条第九条户外广告的安装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离十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三)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一点八米;  (四)距离地面不得低于四点五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二点八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四米以下,宽三点五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  (六)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备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广告的安装应牢固安全,破损、陈旧、脱色的应及时维修翻新。  第十条第十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号和经营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三章审批和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凡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经营证照,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后,方可经营。未经核准,不得经营。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广州地区以外的广告经营者和外商如需在本市发布户外广告的,必须委托本市具有相应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不得自行在本市设置、发布。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联系到广告牌位设置场地后,统一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广州市广告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广告所)与场地所有权者签订场租协议,并办理报批手续;  (二)属占道设置或在机场净空控制区内建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牌位,由市广告所分别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或民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广告牌位,市广告所直接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单板面积为五十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广告牌位,市广告所先送市规划局会审,市规划局应于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七日内向申请者发出领取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