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来源:政联〔2008〕2号【摘要】退休条件:(一)达到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年龄并符合有关工作年限规定的;(二)因战、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年限、年龄规定的。符合退休条件并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终止日期30天前,填写《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报告表》,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退休待遇:聘用单位及其文职人员按照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文职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享受下列待遇:(一)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二)按照当地事业单位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文职人员去世后的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丧葬补助金等,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管理服务:文职人员退休后纳入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当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单位在文职人员退休后,应当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或社会化管理服务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移交事宜,按照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提供本人有关资料信息等手续。退休文职人员应当在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后30日内,凭劳动保障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报到。附则:在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未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其退休审批及养老保障办法另行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的退休与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劳动保障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政联〔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军队文职人员退休与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国家、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文职人员退休及其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文职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二章退休条件第四条文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退休:(一)达到国家规定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年龄并符合有关工作年限规定的;(二)因战、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病或非因公致残,经军队或地方有关专门医疗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工作年限、年龄规定的。第五条符合退休条件并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在聘用合同终止日期30天前,填写《军队文职人员退休报告表》,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养老金标准。第六条文职人员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达到最高工作年龄,需要延长聘用时间的,聘用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