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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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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上传人:1723063821 2019/3/16 文件大小: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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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5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国食药监法[2005]651号),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省、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机关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由评议得分和考核得分组成,其中评议得分占30%,考核得分占70%。根据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按照附件1、附件2确定的记分方法进行测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结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及年度安排工作重点,在年初调整评议考核记分办法。其中法律知识掌握程度现场测试的分值不得低于行政执法考核总分值的30%。评议考核的结果由法制工作机构按评议考核记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的方法,对行政执法情况实施全面评议考核。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时或者不定时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在进行评议考核时,要充分听取当地政府法制机构的评议意见。第五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行政执法任务的完成负主管责任;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行政执法负直接责任。第六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机关的工作目标和行政效能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第二章行政执法评议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三)制定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第九条评议时,一般采取以下方式通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测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一)召开座谈会。(二)发放执法评议卡。(三)设立公众意见箱。(四)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五)聘请监督评议员。(六)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七)评议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行政执法考核第十条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