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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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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一叶 2019/3/18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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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呼政发〔2004〕79号呼政发〔2004〕79号关于批转《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是户籍准入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户籍准入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市市区户籍准入基本条件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房屋产权证的住房。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收入标准。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房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籍迁移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一)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三)干部异地调动;(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五)录用公务员;(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第六条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二)职工异地调动;(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技校、职校毕业生;(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婚子女随迁。第七条市区下列人员户籍准入申请,由公安机关办理:(一)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人才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二)城市居民“三投靠”落户。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三)个人在本市投资5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四)在本市市区购买60平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每套二手房5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籍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户籍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五)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两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六)在本市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呼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呼任职二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并缴足保费,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七)获得本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