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跨国公司战略性筹划案例
A公司主要生产M系列产品,在多个国家建立了生产基地。对A公司而言,实现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战略目标有两种基本方式:1、以推销产品为主,避免直接投资所需要的大量前期投入;2、直接投资设厂,前期投入较大,但从长远看有利于降低产品生产成本,并享受中国政府给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A公司对中国市场和法律环境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中国市场具有巨大潜力,应该有长期的规划,而不仅仅是推销产品;且生产性企业可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A公司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借直接投资之名,推销产品为主,二者有机结合,将推销产品的非生产性业务纳入生产性企业的业务框架,充分享受中国政府给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按照上述思路。A公司首先于1992年在中国B市独资设立了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C公司),并将“为关联企业推销产品提供宣传服务”写入营业执照,使作为生产性企业的C公司得以合法地从事“协助”推销关联企业产品这一非生产性业务,而事实上这将是其主要业务。采用这种含糊的提法,而不直接提销售关联企业产品,也是很高明的,容易获得政府批准,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不好界定,无碍推销业务的开展。
第二步,在C公司进行前期建设的同时,以C公司名义,在全国各地设立办事处近20个,名义上为销售C公司产品作前期宣传,实际上是进行营业执照所明确的“为关联企业推销产品提供宣传服务”的业务。如果由A公司直接设立代表机构从事该业务,除非仅为A公司的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否则,即使不体现任何收入,也将被要求按经费支出换算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且无法享受任何税收减免。A公司明白即使声称其办事处只从事宣传服务等辅助性活动,但就业务内容和费用投向来看,办事处从事的实实在在的促销活动,而且不仅仅A公司产品,因此很难符合不予征税业务的条件;而且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将分别面对各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增加筹划难度。因此以C公司名义设办事处成为最佳选择。办事处以C公司名义开展活动,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采用报账制;也不直接销售产品,而是以A公司名义销售给境内进口代理商,办事处通过各种促销手段协助代理商实现在境内的最终销售,因此,办事处并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步,C公司投产后,A公司一方面继续以C公司办事处名义不断加大推销关联企业产品的力度,使A公司的系列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额持续上升;另一方面使C公司保持一定生产能力和销售水平,维持生产性企业地位,确保A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全部销售业务均能享受生产性企业税收优惠,实现A公司整体税负最小化,并通过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使获利年度人为推迟。
A公司纳税筹划的经济效益
上述筹划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下面仅选择199 *年C公司损益表的主要数据作简要分析。C公司生产性业务销售额10000万元,劳务费收入2000万元,除销售费用(也就是各地办事处费用)以外的成本、费用5000万元,销售费用8500万元,账面亏损1500万元,加上年结转亏损额1000万元,累计亏损2500万元,尚未进入获利年度。“协助”销售的A公司产品销售额40000万元(当年按5%向A公司收取劳务费),“协助”A公司实现利润10000万元。从A公司整体而言,当年在中国市场实现利润9000万元(10000-1000),这也就是C公司年年亏损,生产和销售却不断扩大的原因所在。
如果A公司直接设立代表机构从事推销关联企业产品业务,不与C公司生产性业务合并申报,则A公司税负将大大上升。以办事处按经费支出换算征税为例,公式如下:应税收入=经费支出/(1-10%-5%),应纳营业税=应税收入×5%,应纳所得税=应税收入×10%×33%。为简便起见,假设办事处费用全部为推销关联企业产品的费用。则当年C公司应纳营业税500万元(8500 / ×5%),应纳所得税330万元(8500 / ×10%×33%)。相应地,C公司减少劳务费收入2000万元和销售费用8500万元,当年盈利5000万元,应进入获利年度。免二减三后同规模下年缴纳所得税750万元(按15%税率)。这一有机结合的纳税筹划当年实现避税额达2030万元,直接增加了A公司的利润。
A公司纳税筹划成功的原因
A公司的纳税筹划实际上是避税筹划。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不甚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一般地说,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及法律的漏洞作出某种安排,如通过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以表面合法的手段减少应纳税额,这是大型跨国公司惯常采用的作法。由于经验丰富,手段高明,税务部门不易察觉,或即使察觉也很难进行调整,因此这种筹划往往能够得手。A公司纳税筹划成功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整体性和长远性相结合,而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