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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5/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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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际私法案例

案例一:
案情:一经销商与被告在澳大利亚签订了一项代理协议,选择香港法律作为该代理协议的准据法。根据该协议,代理人(原告)将在香港和东南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土地,当代理人要求取得佣金时,委托人(被告)主张,该代理人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代理人没有得到澳洲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而且,协议约定的佣金额超过澳大利亚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额。
问题:请问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是否有效?
分析:当事人选择香港法作为准据法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一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不能弄虚作假地选择合同的准据法。由于本案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澳大利亚关于许可证和佣金的规定,故他们对香港法的选择无效,应适用澳大利亚法。
案例二:
案情: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李总经理在北京举行的一次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洽谈会上结识了科威特胡塔(东方)有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代表侯赛因,经过几次接触,双方有意进行合作。1991年8月,李总经理及其随行人员应邀访问科威特,并在科威特同胡塔(东方)有限公司草签了一项工程承包合同。同年9月,双方在中国某省省城正式签订了该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某省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负责在科威特某地重建一座在海湾战争中被摧毁的工程。合同中无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胡塔(东方)有限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项,双方发生纠纷。中国某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便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我国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有管辖权的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根据何在?
分析:(1)我国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因合同是在中国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拥有此案的管辖权。但管辖法院不是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是某省府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2)应适用科威特法。此案的准据法,因合同中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一般应以工程承包地法作准据法。
案例三:
案情:1989年,我国某市第四建筑安装公司职工某甲被派往埃及,参加中国港湾工程公司承揽的400幢楼房的建设。1990年2月26当地时间上午8时左右,某甲在该工程5工区工地工作时,被埃及一公共汽车司机撞死。后提起诉讼。
请问,此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分析:此案应适用埃及法律,因为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国际私法的普遍原则。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案例四:
案情:199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狄恩·司考特)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做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贸部长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和以中国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请问:(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分析:(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因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2)本案应适用美国法律。因侵权行为(产品在美国购买)及损害结果均发生在美国。

案例五:
案情:1976年12月21日,中国广州远洋公司所属的南平轮锚泊于埃及亚历山大港外,等候进港卸货,12月23日,苏联的鲁别若涅号也驶入亚历山大港,在南平轮后方很近处抛锚,
12月28日10时左右,突然风雨交加,风力达7—8级,海面掀起了大浪,南平轮船长检查锚位未见变化。11时许发现船始走锚,船长即令备车。由于主机身22日起停止使用,暖缸及启动需要一定时间,不能立即动车,而船却在大风浪的推动下,向苏船方向走锚。此时,苏船早已备车起锚。南平轮船长见状鸣笛5短声3次,但苏船不仅没有采取避让措施,反而转动船首对着南平轮左舷。11时50分两船相撞,南平左舷第四、五、六舱舷樯及尾楼左侧全部损坏。
苏船代理人,太阳神航运代理处代表苏方向埃及法院要求扣押南平轮,要中方提供3万英镑(约合12万美元)的保证金,并要求以后在莫斯科解决此案。我方代理在我亚历山大总领事的协助下,也向法院备案,要求扣押苏船。。因苏鲁别若涅号已离港,法院扣留了与该船同属一公司的另一艘名苏沃洛夫号。
该案由埃及法院审理。我代理人请一位在法庭注册的海事专家写海事分析,结论是:全部碰撞责任在苏船。1979年10月1日,埃及初级法院宣判我方胜诉,。苏方不服上诉于埃及上诉法院(在上诉时曾提出莫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