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容摘要故处理等问题,已经成为教育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而我国现行的相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歧见。本文针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一问题,从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和学生伤害事故的的发生是否可归责于学校当事人,可分为学校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近年来,我国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给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带来身体及精神上的极大伤害,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有关人身伤害事关法律如《民法通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没有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如何认定事实,如何归结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类型入手,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调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基础,同时也决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以及责任的免除。学生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幼儿园在读儿童在学校或者幼儿园就读期间,参加学校或者幼儿园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受到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事故。构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件:⒀撕κ鹿实闹体应是学生;⒀撕κ鹿实姆⑸Φ狈⑸谘!⒂锥暗教育、教学活动之中。⒀撕κ鹿什唤鲋秆救耸艿降纳害事故,还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从损害后果看,学生伤害事故须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按事故事故和学校承担补充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事故中的意外事故和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可以作为学校免除责任的事由。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调节取决于如何界定学校与学生这对关系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什么法律关系鼻在学术界的讨论中,主要有多种观点:监护关系夹姓晒叵特殊民事关系涫担W鑫=逃萄Щ疃淖呕梗匝
能和价值取向,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处理至为关键。学校对在校学殊归责原则应为过错推定原则;学校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就是学校责任的免除。学校责任的免除,有两方面的事由,一种是意赔偿责任有敦育、管理的责任,在组织活动中有预防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责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研究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关键的问题是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解决最终责任的依据和根本要素,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社会关注和法学探讨的最核心问题自然就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问题。该问题直接决定了学校、学生和第三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分配、责任构成、举证责任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进而也直接决定学校对学生所应承担的职责范围、学校的基本功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特偿责任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固然重要,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解决这一问题不可或缺的内容。解决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可供借鉴的思路是相关责任人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学生伤害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使在事故中受伤害学生及时得到救济。当然,并非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即使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外事故,一种是其他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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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学位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本学位论文成果归西南财经大学所有。‘特此声明。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彭容年月日
刖吾说过重。为避免发生意终事故,有的学校“因噎废食”,消极预防的手段以保证学生“不出问题”作为严守的办学准则,学校在校期间一直坐在教室里、坐在教师的眼皮底下当“书呆子”,这已章、地方性法规,如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韵螺啤栋法》ⅰ渡虾J兄行⊙Q撕κ鹿蚀硖趵贰ⅰ逗贾菔兄行⊙近年来,我均每天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孩子消失,“褂懈嗟难生遭受各种伤害,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已进入立法的视角。‘由于对该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在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存在很多误区。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这一问题再次暴露出来。啼源说民事赔偿规范,仅《关于贯彻执行谢H嗣窆埠凸穹ㄍㄔ若干问题的意见孕》第豕娑ǎ骸霸谟锥啊⒀I睢⒀暗奈廾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