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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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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doc

上传人:neryka98 2019/3/23 文件大小:1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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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民航局发明电2009-3236明传电报《关于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基本条件等问题的批复》特别提醒:需另行制定基地、非基地机场对通导、气象、安保、消防设施和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或者修改原有国标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根据通用机场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通用机场概念,与条例中表述不一样。建议仍保留现在的定义)一类通用机场是指设有基地航空公司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设基地航空公司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第四条中国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六条一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如CCAR-158改,此处相应修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除上述民航专业工程外的其它工程为非民航专业工程。第八条对于开展空中游览或其他公共载客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及人员,对上机人员和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第九条一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许可制度。二类通用机场的开放使用实行备案制度。取得使用许可或备案的通用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机场运行基本要求。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一、二类通用机场不得开放使用。第二章通用机场建设管理一类通用机场建设管理第10条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11条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深度要求。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参考《民用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MD-PL-2008-01))(一)机场所在地基本状况、气象条件、参考点地理坐标、跑道方位或主要起降方向;(二)综合论述机场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三)航空业务量预测和设计参数;(四)机场飞行程序;(五)机场总体规划;(六)本期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包括飞行区场道、地基、飞行区排水;航管工程(通信、导航、气象)的组成、主要功能及设施;助航灯光照明设置及供电、飞行区供电及照明;旅客航站楼流程、设计方案、结构、给排水、暖通、防火及消防、弱电等方案及技术要求;站坪和机库的平面、结构和配套设施设计;机场消防救援工程及设施设备配备方案;辅助生产用房的组成、功能、面积、设施及配套需求;机场给水、供冷、供热、燃气工程;供油工程;场外配套工程;机场总图工程等;(七)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八)方案经济比较和优化;(九)结论与建议。第12条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二)地形、地貌较简单,场地满足机场的建设及发展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文物保护及环境保护要求。第13条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空域应分别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军方的批准。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时应履行下列程序:(一)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分别提交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建设该机场的书面意见一式2份和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6份;(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三)项目法人或机场所有者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