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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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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9/3/23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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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贺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区域生态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贺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红线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在贺州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相关规划。第四条〔工作协调〕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水产畜牧、林业、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协调组,研究决定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大事项,组织、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协调机制。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职责。(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日常监管、评估考核工作。(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森林、湿地、草地、物种保护、自然保护区和保护小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源涵养功能区等区域的保护和建设,以及其内外来入侵生物监测、评估、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三)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对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四)住建、规划部门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和城市绿地等相关区域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五)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制度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以及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内外来入侵生物等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产业和人口发展政策,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必需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七)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八)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工业企业升级改造,引导工业企业实现绿色发展。(九)农业和水产畜牧部门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草地、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水域、重要养殖水域、宜农(渔)滩涂、宜农(渔)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外来入侵生物以及农业生产灌溉水水质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十)气象部门组织实施生态保护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防御应急,指导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等。(十一)其它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划定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制性原则。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依规实施严格保护;(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