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芁附件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油改气”羅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螃(征求意见稿)羀蒈近年来,燃气汽车发展迅猛,对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实现汽车能源多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燃气汽车初级发展阶段,部分地区为推动燃气汽车的发展,探索将在用燃油机动车改装成为燃油燃气两用燃料机动车或燃气单燃料机动车等(以下简称在用机动车“油改气”)。由于在用机动车“油改气”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相关规定、监管制度不完善、改装企业能力参差不齐、在用机动车“油改气”使用的车辆燃气专用装置缺少有效的质量保障及检测等原因,无法保证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的安全性能及合法使用,各地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车辆事故时有发生。随着燃气汽车制造业的发展,目前,国内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已超过40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燃气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已能满足市场需求。为确保燃气汽车安全使用,规范和强化对已改装车辆的安全监管,现提出以下意见:莆一、依法使用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公告》生产的燃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节约能源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规定,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开发生产新型燃气汽车,今后各地新增的燃气汽车应是汽车生产企业按照《公告》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生产和销售的车辆。。在相关技术标准及检测能力完备的基础上,在《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项目中增加燃气汽车专用装置关键零部件的检验项目,将其纳入《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切实保障燃气汽车的安全和性能。依照相关程序废止GB/T18437《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完善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技术标准和维护保养制度,保障燃气汽车的运行安全。引导车用气瓶制造企业直接向燃气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车用气瓶(包括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二甲醚介质等)。蒃二、停止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加强对已改装车辆的监管。“油改气”。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允许继续进行在用机动车“油改气”,各地不得再出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在用机动车“油改气”规定。。各地应明确规定已改装车辆的使用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得上路行驶。同时强化已改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排放性能检测和气瓶检验,强化对已改装车辆驾驶人员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对于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已改装车辆,不得出具检测合格报告、不发安全检验标志、不予加气、不准上路行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改装行为,严禁私自改装燃气汽车上路行驶,加气站严禁为私自改装燃气汽车加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袄三、强化加气站规划和气源保障。莀随着燃气汽车数量的增多,各地主管部门要科学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气源落实情况合理规划布局燃气汽车加气站,为燃气汽车推广应用提供气源保障条件。薁四、应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燃气汽车监管。蚈各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