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的困境探析及路径选择
王霄羽
摘要:交易机制是碳金融制度的核心,我国的碳金融制度的发展在经历了一番波折之后得到了初步确立,目前交易机制日益完善,CDM交易、VER交易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碳交易平台与碳金融服务也初具规模,但是仍然存在碳交易费用昂贵、参与CDM模式单一、碳金融交易市场不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困境,因此,应充分运用政府调节、市场机制、金融手段等完善碳金融交易机制,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可行性途径。
关键词:碳金融,交易机制,低碳经济,CDM
《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正式生效,除了针对减少碳排放量设定出了具体的减排目标之外,还确立了三种基于市场的灵活合作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联合履行机制(JI,Joint Implementation)以及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这三种交易机制分别应用于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场合。
发达国家的碳交易市场主要基于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e)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一种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形式,该机制首先设定所管辖企业的排放总量和各个企业的分配数量单位(AAU),并允许这些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致力于在最具经济效益的方式下实现群体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X)、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均属于这样类型的交易市场;联合履行机制是一种合作机制,被应用于发达国家与经济转型国家之间,其产生的减排量被称为减排单位(ERU),是一种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
CDM机制是应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开展项目合作,通过实现“核证减排额”(CERs),兑现发达国家作为缔约方在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CDM机制有效解决了发达国家减排成本过高的问题,大大降低了碳排放量,实现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在经济增长与低碳排放目标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平衡关系,有利于促进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调整经济结构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机遇。2011年10月29日,我国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该文件批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为首批启动试点,截至2012年10月9日,我国已经获得签发的项目为930个,占总注册项目(2378个)%。
一、目前碳金融制度主要交易机制研究
国外对碳金融的研究目前主要集中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中,利用低碳信贷、碳基金等金融杠杆获得碳排放权,然后通过碳交易市场对碳排放权进行买卖。
学者Samuel Fankhauser和Lucia Lavric研究发现,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的碳金融合作能够有效降低各国的碳减排成本,联合履行机制JI的投资者在经济转型国家进行投资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碳排放交易权,但与此同时,会受到该国家碳金融运营整体环境以及联合执行机构工作效率的影响。
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相对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其功能性更强,国外学者在该领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