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好文章好文章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构建①方益权易招娣申晓丽②摘要:近年来,因教师过度惩戒所致之学生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因教师放任不管所致之学生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③老师究竟该不该管学生?应该管到什么程度?这是现有教育法律体系留给教育的困惑。构建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对包括教师个体惩戒权制度中的适用条件、适用方式、适用程序及学生救济方式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是促进师生关系和谐化、促进教育法治化的重要要求。关键词:教师个体惩戒权适用条件适用方式救济制度一、教师个体惩戒权的概念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权力。广义地说,教师惩戒权根据惩戒主体的不同,包括了教师团体(学校)惩戒权和教师个体惩戒权。对于教师团体(学校)惩戒权,根据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程度不同,我们又可以将其分为身份性惩戒和非身份性惩戒。身份性惩戒指的是学校行使的惩戒权改变了学生与学校间的“在学法律关系”,也就是对学生的在学身份产生了影响,即学生在特定时间丧失了某一特定学校的学生身份,因而导致其受教育权也随之丧失的一种惩戒方式。身份性惩戒主要有退学和开除学籍。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7条规定了退学的情况④,第54条规定了开除学籍的情况”⑤。劳凯声教授主编的《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中对停学和开除(Suspend&Expulsion)⑥的惩戒方式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退学与开除的法律依据必须来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教育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形式表现为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非身份性惩戒是指学校行使的惩戒权没有改变学生与学校间的“在学法律关系”。这是教师惩戒权的主要实施形式。具体地,可以将非身份性的惩戒分为学术性非身份惩戒和纪律性非身份惩戒。当前,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作出较为明确规定的学术性非身份惩戒主要包括留级、降级、成绩记无效等,纪律性非身份惩戒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由于教师团体(学校)惩戒权是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学校决定作出的惩戒,在制定法上比较完善,并有较多的研究成果;也由于教师个人并无此项惩戒权力。因此,本文不再予以讨论。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狭义的教师惩戒权,即教师个体惩戒权,是指教师个体对有越轨行为的学生进行强制性管理的权力。在国外的教育法律制度中,已有很多制定法上的规定,明确了教师个体惩戒可以针对学生较轻微的越轨行为(包括课堂上的纪律问题)而作出。在我国,关于教师个体惩戒权的法律规定至今仍然呈空白状态,学界的研究也极为缺乏。二、关于是否需要设立教师个体惩戒权法律制度的争议当前,我国教师个体惩戒权仅仅体现在对“体罚”的禁止性规定上,并且该禁止性规定缺失了对“体罚”内涵和外延的界定。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首次规定了“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该法2006年修订时仍然予以承继;2009年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作为教师个体惩戒权组成部分的批评教育权。事实上,对于教师个体惩戒权的法律制度设定,学界存在支持、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校园安全立法研究》(10YJA820016)。方益权,(1971年—),男,浙江丽水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