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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jc201601 2019/3/25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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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小区宠物管理规定法 律 依 据:  《徐州市市区犬类管理办法》 第 一 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 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 第四条  其他宠物豢养规定。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 二 节  小区内养犬条件 第五条  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六条  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 第七条  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 三 节  小区内养犬规定 第八条  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  第十条  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 四 节  小区内遛犬规定 第十一条  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 五 节  处 理 办 法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饲养的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