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国有资产收益暂行办法平凉市崆峒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收益概括起来是指国家凭借国有资产所有权获得的各种不同形式收益的总称。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以及设置国有股权的省内各类地方企业或公司、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具体包括:(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得的利润;(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资产按出资比例应分得的红利;(三)各级政府授权的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收益应上缴的部分;(四)转让国有产权取得的收益;(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收入(包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六)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出资转让的收入;(七)其他非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应上缴的收益;(八)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第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第五条财政部门收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第六条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40类“国有资产经营收益”预算科目。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其中同级政府集中20%—30%部分用于地方国有资本增量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导向性投资基金、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方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国资部门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资金使用明细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适当比例返还国资部门或企业。第九条企业应在国有资产收益确定后的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收益收缴部门如实申报,10日内上缴入库。第十条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十一条按规定应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坐支。凡拖欠、挪用、截留和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