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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以工代赈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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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以工代赈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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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以工代赈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弥渡县以工代赈管理暂行办法》听证会
听证报告
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1年6月13日
一、听证事由
对《弥渡县以工代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听证。
二、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时间:2011年5月27日
地点: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四楼会议室
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
朱钊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杨明富弥渡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听证监察人
李连昌中共弥渡县纪委第五纪工委书记
曾建东弥渡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李中福弥渡县法制局副局长
(四)听证代表人
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代表:
罗文思中共密祉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
李蛟牛街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禹俊中德苴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王卫民弥渡县财政局副局长
邹弥华弥渡县审计局副局长
张绍文弥渡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周培文弥渡县水务局副局长
黄少林弥渡县农业局副局长
向琤弥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史建丽弥渡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
李汉德弥渡县林业局
王李忠弥渡县扶贫办副主任
潘文芳大理建设工程招标有限公司弥渡分公司业务员
秦花弥渡县水工队副队长工程师
李华弥渡县司法局
县人大代表:
李艳花弥渡县人大代表
段红英弥渡县人大代表
县政协委员:
王新弥渡县政协委员
曾仕礼弥渡县政协委员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罗文思同志: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计划的申报、“第十六条”以工代赈年度项目的申报等的程序是先到州,再到省,建议将“省州”调整为“州省”。
(二)黄少林同志:
1、“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打成以工代“账”,建设修改;
2、建议在“第三十二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加“应“字。
(三)王李忠同志:
1、“第十八条”中建议将“项目乡(镇)必须成立以乡(镇)分管领导为所长的项目管理所作为项目法人”改为“项目乡(镇)必须成立以乡(镇)长为所长的项目管理所作为项目法人”,因为大多乡镇分管领导一般为副乡(镇)长,而乡(镇)的法人是乡(镇)长。
2、“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项目竣工验收,在“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档案资料的归档整理,但“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有的资料在“第二十五条”没有,建议相一致,并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四)张少文同志:
1、“第十八条”规定的“以工代赈50万元以基础设施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建议修改为“100万元”,我县近年来都是执行这个标准的,这样便于操作、便于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2、“第二十七条”质量保证期的时限应予明确。
(五)秦花同志:
1、“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制建议用全称“项目法人责任制”。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因此应在“第二十七条”写明确,并对到期后的各种情况如何处理给予明确,以便于操作。
(六)曾仕礼同志:
建议项目建成后的管理应进一步细化明确。
(七)王新同志:
1、建议“第二十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改变资金使用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