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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2982835315 2015/10/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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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
摘要
目前,环境保护在我国发展得十分广泛和迅速,公民的环境意识也逐渐提高,
呼唤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尽快完善。其中环境公益诉讼越来越为大家所关注,尤
其是在国内发生了许多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件都引发了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
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当中也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使得一些迫切的环境问题得不
到解决,也使得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团体以及国家机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行
为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公益诉讼着手,虽然在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就已经存在,
但是引起广泛关注是在 20 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
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生产和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
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环境诉讼案件不断涌现。作为公
益诉讼的典型适用,环境诉讼也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何使其更经济、效率的解决
环境纠纷,各国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作者将较为有代表性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
日本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了比
较,以期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扬弃地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
制度。
本文除引言外共有四个部分,以下就各个部分分别加以介绍:
第一部分就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相关解析。首先从概念、特征和
分类三个方面入手对公益诉讼进行了分析。公益诉讼在罗马时期就存在,一般是
对有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查。其次分析了环境诉讼作为公益诉讼的典型适用,其
公益理念和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共有性”的特征,环境
权的公益性是显而易见的。根据“有权利就有保障,有损害就有救济”的原则,
当环境权遭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危险时,赋予当事人环境诉讼资格提起环境诉讼
是诸多救济途径中最有效的方式。因而,在环境权从理论到实践、从依法保障到
法律实施理念的支配下,环境公益诉讼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最后,对环境公益诉
讼的概念、特点和分类进行了阐述。环境公益诉讼是有起诉资格的原告为维护环
境公共利益对侵犯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由于诉讼是为了
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且并不要求发起者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因此具有社会本位、起诉主体范围广泛、当事人地位特殊和预防性
功能的特点。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根据所针对的被诉行为不同,
有不同的分类,其性质上也有较大的差异,因而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个具体模式之
下。
I
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文摘要
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外的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公害纠纷,
实现环境诸价值的重要程序手段。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公害纠纷,各国都在探究
建立、完善一套能够与之适应的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将较为典型的美国集团诉讼
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德国团体诉讼制度进行了比较。美国的集团诉讼
是一种非常宽松的多数人诉讼制度,允许在代表人提起诉讼时,集团成员人数仍
处于不确定的模糊状态,判决效力的自动扩张以及可以对抽象行政行为和立法行
为提起诉讼都体现了美国集团诉讼的优越性。但是,判决效力的直接扩张,难免
会产生对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否充分的问题;提起集团诉讼需
要得到法院的认可,而对于集团诉讼的判断又没有统一的标准,赋予了法官很大
的自由裁量权;庞大的通知费用会有时甚至比侵害所造成损害的价值还要高等等,
都使集团诉讼困难重重。日本的选定当事人诉讼制度,在诉讼前就明确了当事人
范围,选定当事人是在共同利益人中产生,基于全体选定人意思可以更换选定当
事人。因此,全体选定人的利益在理论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但是,由于严格的
选任制使日本的环境诉讼常常是以全体受害人作为原告进行的,导致了严重的诉
讼迟延。德国团体诉讼程序因为与一般个人诉讼无异,因此使群体诉讼更加单纯,
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由于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很有限,使得其优势大打折扣。
当然,三者之间并无优劣的问题,它们自身的价值和功能都要通过具体的诉讼实
践来获得检验。作者将三者进行比较以期从中可以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有所借鉴。
第三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代表人制度的相关理论。我国代表人诉讼也是多数
人诉讼或群体诉讼的一种表现形式,本文从含义、构成要件和分类等方面对我国
代表人诉讼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适应性,将其
适用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既解决了损害赔偿数额须依受损轻重不同而分
别计算之难题,又不致因受害人无法全部确定而困扰,从而在环境诉讼中发挥了
其特有的功效。在与国外集团诉讼制度、选定当事人制度和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