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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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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雾里行舟 2019/3/26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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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韶府规审〔2013〕10号)已经2013年11月28日韶关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长艾学峰2013年12月9日韶关市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韶关市现有体育场馆设施的功能,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建的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指标和标准的体育运动建筑物、场地和设施(以下简称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场馆周边群众和社会团体组织,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纳入地方发展计划,制定指导性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和推进开放工作,提高体育场馆设施使用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健身活动场所。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单位资助一定的体育场馆设施管理维护经费。第六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具体组织实施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每年对开放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发出纠正通知,对不落实纠正措施的单位,不予核拨当年的资助经费。第七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可根据实施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街道社区联合管理、由体育俱乐部或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等方式实施开放工作。建立健全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管理制度,确保开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第八条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每周开放时间应不少于15小时。第九条体育场馆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开放单位应提前公开告知。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每年资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体育场馆设施开放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共同推进体育场馆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第十一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资助方案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资助标准每三年制定一次。第十二条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场馆设施维护、更新和管理人员补助等。第十三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设施的资助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每年申报两次:当年1月为上半年申报时间,当年7月为下半年申报时间。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申报资料应包括开放的体育场馆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审定申报资料,按程序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助经费。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当年11月底前向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体育场馆设施补助申请,经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汇总核查审定后,按程序审批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第十五条体育场馆设施开放单位要定期对体育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