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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商业险获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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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商业险获赔.doc

上传人:762357237 2019/3/29 文件大小:6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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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商业险获赔.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驾驶员记分达到十二分,商业险获赔一、案情简介:2010年江西人陈某驾驶江西某物流公司的大货车在南京将人撞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在事发时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事故车辆的投保单位为中国人寿,交强险11万元,商业险50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其余损失40万元由物流公司赔偿(判决时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商业险并未一并处理)。判决生效后,由于江西物流公司仅是空壳,名下已无财产,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为由拒绝理赔商业险,南京法院依法中止执行。二、律师诉前调查与分析:原告方咨询本律师后,本律师与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联系后得知,物流公司确实投保了商业险50万元,但物流公司以保险公司拒赔为由,至今未向保险公司提交任何理赔材料,也未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依照中国人寿《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第六条第七款第6项、《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6项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律师据此答复原告方:上述条款属于兜底条款,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对于上述兜底条款,保险公司有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作为受害者家属有权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获得40万元的商业险理赔。因此家属依法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三、法院裁判:1、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起诉保险公司,虽然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有明确说明的义务,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经将以上条款包含的范围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故上述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中国人寿保险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三责险保险金。据此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支付原告保险金40万元。中国人寿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二审法院判决:本院认为:《道交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扣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规定系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违反者将受到行政处罚,但对平等主体间的保险合同,并不能直接予以规制调整。保险公司以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仍应向投保人做出提示。本案中涉及的保险条款虽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没有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