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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司法解释对挪用资金的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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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司法解释对挪用资金的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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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司法解释对挪用资金的量刑标准 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法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6最新司法解释对挪用资金的量刑标准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法规2016最新司法解释对挪用资金的量刑标准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数额,按挪用***罪的两倍执行。2、即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入罪标准是6万元,数额巨大是6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入罪标准是10万元,数额巨大是1000万元。3、上述司法解释全文,请下载附件查看。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民事纠纷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则是指上述两种公司以外的任何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如工厂、商店、宾馆、饭店等;“其他单位”则是指既不是公司和企业,也不是国有单位。纵观本案的情况,被告人李正山是个农民,不是灯具厂里的正式职工,也不享受该厂的其他福利,而是临时接受委托为灯具厂代为签订供货合同,且双方亦没有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人李正山与灯具厂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对业务费结算问题作出的约定,对于这份协议可视为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人李正山与灯具厂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这是客观事实,但这种委托关系不能等同于刑法第九十三条中所规定的“委派”,这里所说的“委派”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而言的,而“委派”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到“非国有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很显然,被告人李正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派”条件。因此,不能将刑法第九十三条中的“委派”规定,用来套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的主体确定;修订后的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实行了彻底的罪行法定原则,当法律没有对某一犯罪构成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前,是不能随意地进行扩张解释的,如果我们将刑法第九十三条的“委派”规定扩张到挪用资金罪中,则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扩大了惩治范围;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这类行为,他不仅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具有社会危害性,这个问题可能是立法上的缺陷,但法律是不能包容这个缺陷的。因此,我们不能把法律还没有规定的东西包容进去,并作为犯罪来进行惩处。懂法律的人进。关于资金挪用18万,现在钱还不起,怎么办???如果该公司属于非国有企业,则触犯的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参考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饥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则触犯的罪名是挪用***罪。参考法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公司员工挪用***会被判刑吗?员工不会受牵连和处罚,倒是销售人员明显是利用职务之便变相挪用***,还员工的那部分钱属于挪用的部分。挪用资金罪被害人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吗可以啊挪用公司资金后第二天还上构成犯罪吗不构成,请看讲解:一、法律规定:我国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概念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